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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钦州市审计局党组“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7-07 09:33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钦州市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中共钦州市党组(党委)会议事规则》及钦州市“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惯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为确保“一把手”权力不越位不缺位,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一把手”权力边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权力清单 

  (一)履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落实重要事项主导权。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2.报告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研究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研究评估后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履行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职责 

  1.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行政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和时序安排。对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重大改革事项具有指导权、审定权。 

  2)人事决定主导权。对本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单位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及机关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招录等具有主导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处级干部)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单位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培训学习、值班值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决定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重要文件、稿件以及对外发布信息等,对单位公章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本单位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等,掌握会议节奏、确保会议质量。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单位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本单位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2.执行权方面 

  1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单位组织传达学习。 

  1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13)组织开展部署权。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1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度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监督权方面 

  15)党建工作监督权。落实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1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系统内重要岗位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集体决策监督权。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直属单位贯彻落实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党政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18)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级干部以及重点岗位负责人的个人事项报告、函询回复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严实深细作风。 

  (二)严禁以权谋私。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违规处置人财物。“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分管、按程序决策。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单位的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执法司法、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临时增加议题,不得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代替议事决策;不得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机制。 

   

     

                                                                     钦州市审计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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